Article View
山西女硕士案,好一个“强奸罪”文章头图

山西女硕士案,好一个“强奸罪”

围绕正文专注度、信息层级与相关推荐延展重新组织阅读结构,让用户从进入到离开都保持清楚的内容节奏。

Focus Reading 更聚焦正文体验

山西女硕士案,好一个“强奸罪”

7M体育官方入口 - 篮球比分与赛程 853 阅读 约 5.5 分钟

还有人记得山西被“好心收留”的女硕士“卜小花”吗? 今天,也就是11月4日,涉及到她的案子一审宣判了。 媒体的用词是:“患病硕士遭性侵生子案”一审宣判,结果很简单: 张某国犯强奸罪,判11年6个月;犯猥亵儿童罪,判1年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12年。 张某林犯强奸罪,判10年。 要不是我写过好几篇关于此事的文章,我还以为张某国或张某林是“收留”卜小花的“好心人”呢。 两个强奸卜小花的同村村民都被判了十年以上,那“收留”卜小花的张某军呢? 早在今年1月22日,检察院对张某军作出不予起诉决定。检察院还给了三个理由: 1、张某与卜某发生性关系并育有子女,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,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,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见面后两三个月、双方逐渐熟悉之后。 2、此后张某一直照顾卜某日常起居、熟悉了解卜某的生活习惯及喜恶,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。 3、张某因生活困难,将子女送养他人属于民间送养。 总之,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,不予起诉。 强奸数次判十多年,强奸无数次反而不予起诉。两相对比,好一个不予起诉,好一个强奸罪。 “长期稳定同居”,什么时候成了强奸罪的挡箭牌?卜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,明知对方有精神疾病仍发生性关系,就构成强奸; 后续照料最多在构成犯罪后从宽,不能反过来否定先前已经既遂的事实。 检方似乎把“没有反抗”“后来一起过日子生孩子”当成了“组建家庭”的理由。可一个没有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人,“不反抗”和“同意”的区别根本就没有意义。 “熟悉了”“稳定了”,就认为她同意了,这等于把后来共同生活的状态,塞回她根本没能力选择的那一刻。 再说送养收费四万。 检方说生活困难送养属民间送养,情节显著轻微,不构成犯罪。但四万块加“生活困难”,放在一起味道就变了。 困难就送养,送养收四万,收四万不犯罪——这个逻辑尽头是什么?四万算民间送养,那十万算不算?送一个算困难,送两个三个呢? 如果法院认可“生活困难”,就可以收4万块送养,那这个判决本身比送养收费还可怕。 张某国和张某林被判了,他们没喊冤,也没人替他们喊冤。 可那个把卜小花拐回家、与她发生性关系、让她生下孩子、又把其中一个孩子送出去换了四万块的人,至今没站上刑事被告席。 两个同村村民为行为付出代价,而最早把门打开的人,还站在门外。 特别

about image
觉得有用?分享给朋友

让更多人看到这篇内容

推荐阅读

继续阅读这些相关内容,帮助用户自然切换到下一篇更感兴趣的话题。

Continue 延续阅读热度